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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2018-07-25 17: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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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那么,现金支票的使用有哪些规定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一种是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各单位使用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称现金支票)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办理。

  (1)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2)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4)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5天。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6)各单位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现金支票需填写的内容有收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人账号、大小写金额、用途等项目,填写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不错漏,做到标准、规范,防止涂改。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索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入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1、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支用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2、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现金支票是一种最基本的支付结算业务品种。

  3、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若客户开出的现金支票超过付款期,开户银行不能受理;现金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以上就是现金支票的使用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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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请问支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支票的使用范围具体有以下: 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已于2007年6月25日建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的互通使用,这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均可在境内所有地区办理支付。 1、普通支票的运用范围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单位、个人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2、定额支票的运用范围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定额支票自银行签发后生效。 定额支票不记名、挂失。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接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银行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 当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现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利付息。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人收购部门账户。 定额支票属有价凭证,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单位、农户或银行如因被盗、丢失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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