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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2018-07-19 1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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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那么下面找法网的小编为您分析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相关知识: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有什么不同?

  两者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

  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

  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

  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

  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

  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只要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非正常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身体,那么就是猥亵儿童罪。希望小编的整理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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