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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2013-05-16 11: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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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私家车报废年限在商务部正式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这种取消了年限转而以公里数的限制为标准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车的使用率。以一年2万公里的正常使用率来计算,私家车的使用时限几乎翻了一番。虽然取消了年限,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车辆都能真正开满60万公里,新政已经对车辆使用标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 安全更重要

  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政中私家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由此看来,虽然放宽了车辆使用年限,但是加强了老旧车辆的淘汰,尤其是对于环保标准进行了严格把控。

  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 车主获利

  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体现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前变化了的汽车分布及使用状况的尊重;更深一层看,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尊重和保护。取消15年的强制报废年限,实际就是降低了车主使用汽车的成本,这将会使更多的人加入到购车的行列中来。特别是对于中高档车市将产生重要的影响。车主在购买新车时会尽量从品质和服务上评价一辆车的好坏,而不是简单地以价位作为购车标准。

  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 二手车市场利好

  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后,很多卖家在卖车时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因使用时间的增加,价格可能要比以前高一些,这也会导致二手车价格的上涨。私家车报废年限不再是一个限制条件,二手车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也将主要从车的安全和技术性能等方面来考虑,这将有助于二手车的销售;另一方面,严格的标准也会加速汽车 的更新换代,技术更先进,符合未来排放标准的汽车将更受欢迎,这就将极大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2013年车辆报废新规

  2013年5月1日起,国家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正式开始执行。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这就意味着,自下月起,连续3个周期内未年审合格车辆将被强制报废。根据新规,小型私家车将再无使用年限限制,行驶里程60万公里后引导报废。新规对车辆的环保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消费者购车时将更看重节能环保。

  对小、微型车“引导报废”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主要包括四类: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目前,实施的是1997年修订的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其中有一条硬性规定,即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或者使用10年的,一律要强制报废。

  在新规中,首次提出了“引导报废”的概念,也就是达到一定的标准后,不强制,但是提倡机动车主动报废。这个标准,是按不同车型、不同的行驶里程来计算的,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后,国家将引导其报废,但无使用具体年限限制。

  3个审车周期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

  新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对车主们来说,主要的变化是新增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

  其中,连续3次未检验并非是指连续3年不检验。目前,非营运载客的全新小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后是半年一检。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的最后一个检验日期,将作为该机动车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日期。咸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牌证室主任冯嘉欣介绍,3个检验周期是从今年5月1日开始算起,连续3次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

  使用年限1年以内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新标准规定,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此外,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也就是说,离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机动车,不得再将车辆过户给他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由于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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