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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争议

2013-05-16 0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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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商标法》第27条第 2款规定,除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所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依法予以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对于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及公告。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则终局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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