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注册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