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那么,怎样算是侵害采光权,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怎样算是侵害采光权,主要内容如下:
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只见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且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至今未有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按照此规定,法院在审理侵害采光权案件时,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来认定是否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 ≥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而按照此规定,对于是否影响了采光权,要以大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时间为准。受害人起诉后,可能要等上近一年的时间才能到大寒日或冬至日,而如果那两天又是阴雨日,则取证时间只能又推后一年。取不到证据,案子也只能久拖不决,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同时也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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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以上内容就是侵害房屋采光权认定标准。如果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线上咨询找法网律师,律师会为您详细地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