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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定

2013-05-16 09: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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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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