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否则,医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院只有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情况下,才必须要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因此,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认为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不动手术是符合规定、医院无责的推诿是不合法的。《执业医师法》是上位法、是后法,法律效力远远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综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有权批准(决定)经治医师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如果经治医师向其报告医疗处置方案而该医院负责人不批准经治医师的救治行动,进而致使病人得不到积极医治救治而死亡,则该负责人存在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