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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

2013-05-16 09: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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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一)错误拘留

  前述《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错误逮捕

  1.被逮捕的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但依法不足以判处徒刑,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2.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检察机关批准自行逮捕。对于有罪的,不负赔偿责任。

  3.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正患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实行逮捕。对此情况应予以改正,但不负赔偿责任。

  (三)无罪错判

  1.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判处无罪的人刑罚;

  (1)如果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经再审改判无罪,不发生错判问题。

  (2)如果被判处缓刑的人经再审程序改判无罪的,亦不发生错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2.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全部执行完毕和部分执行;

  3.错误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

  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或二审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前被羁押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刑讯逼供及其他执行职务中的暴力行为;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二)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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