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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公证要哪些材料

2013-05-16 1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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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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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办理公证的程序,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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