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在要约没有生效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法律规定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同时还规定了要约撤回的条件。如果要约撤回通知比要约迟到受要约人,则要约撤回不发生效力。如果受要约人在接到迟到的要约撤回通知之前已经作出承诺,要约人不得拒绝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