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做方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法律赋予定做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定做人往往只面对一个承揽人,而承揽人则一般面对众多的定做人。
赋予定做人特别的合同解除权不会严重损害承揽人的利益,而如果赋予承揽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会严重影响定做人的权益。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定做人的权益进行特殊的保护,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定做人解除合同不需要有什么理由。只要定做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定做人解除合同不受时间限制。在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成果之前,都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