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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3-05-16 09: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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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概念: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 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 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1、 丧葬补助金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 (2010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109 元,2009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为 17175 元) 。

  3、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 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的工资。

  4、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即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现今福建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中也列明了此赔偿项目, 但规定为 (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12 倍。 21781.31 元,福建省统计局。 索赔途径 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出台后,一旦无法协商解决,是直接到法院起诉,还是首先申请劳动仲 裁,尚无定论。因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主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 从各省执行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来看,多数还是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 备注: 备注: 2011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由 48-60 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2011 年 1 月 21 日国家统计局公布 2010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9109 元, 据此数据计算,2011 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82180 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 40 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 2 倍左 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 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 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2010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109 元,2009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7175元)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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