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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法律上应注意的问题

2013-05-16 0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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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立遗嘱人之前已经立有公证遗嘱,之后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遗嘱相互冲突时,应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 “遗嘱入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程序来撤销,即必须用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旧的公证遗嘱。

  2、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是两种不同的遗嘱方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遗嘱方式,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是不同的遗嘱方式。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虽然这两种遗嘱都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但是两种遗嘱有很大的不同。

  录音遗嘱的内容以录音磁带等多媒体资料为载体,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即为生效。而口头遗嘱需要满足前述的四个条件才生效,并且在危急状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即无效,要另采用书面或其他有效的遗嘱方式。

  当然,如果在危急的状况下,立遗嘱人对口述的遗嘱进行了录音,那么就应认定为录音遗嘱,而不是口头遗嘱。

  3、危急状况解除后,应及时采用合法的遗嘱形式,使口头遗嘱的内容有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在危急状况解除后,应及时采用合法的遗嘱形式,使口头遗嘱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有效。在前述案例中,李强在脱离生命危险之后至死亡的一个月时间内,可以采取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的方式,表达处理遗产的意愿。这样做的好处有:1、遗产能够按照个人立遗嘱时的意愿进行处理。2、最大程度地避免遗产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从而造成家庭不睦,同时可以减少诉争,保障立遗嘱入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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