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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具备条件

2013-05-16 09: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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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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