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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

2013-05-16 09: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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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那么,计算机病毒的破坏能否算是一种不可抗力呢?病毒(Virus)是一种隐藏在计算机合法程序或电子邮件中的恶意程序,能够引起计算机系统的瘫痪或故障,也能够引起计算机数据的不可恢复的破坏。

首先,对于计算机病毒大爆发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争议较大。现行法律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制。

其次,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将计算机病毒大爆发列为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而且也只有将病毒大爆发造成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计算机病毒破坏规定为不可抗力,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自身防病毒程序上的疏忽造成的本来应当能够避免的计算机病毒破坏,不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待。

第三,即便将计算机病毒大爆发规定成不可抗力,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只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且,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个人信息(例如在商家之间进行的客户信息共享)的行为,也需要进行法律规制。“用户的页面浏览习惯、产品选择和个人信息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些从事上述信息搜集工作的网站有可能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全球的文化差异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有着不同的要求。在欧洲,大部分人都希望自己提供给商业网站的信息仅用于其自身。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也规定,公司在没有获得客户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交换客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信息质量原则、信息安全原则、职业义务原则,规定政府机关或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措施,保证个人信息仅用于与收集目的相关的领域,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毁损或其他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对任职期间处理个人信息所获知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职业义务,不得擅自告知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披露或适用。也可以在将来修改我国《合同法》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属于个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予以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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