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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2018-08-09 0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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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的产假工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产假工资的规定执行。《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主要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资料:

  一、女职工产假天数: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第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由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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