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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2018-07-30 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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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障我们广大公民财产安全的一项合同,属于个人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合意所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大保险事实,否则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要求保险的内容,必须本着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保险人表现出来的最大诚实信用则是可靠的偿付能力,有关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2)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要保险的财产,应通过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双方诉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从而,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的财产而得到回复或受益。这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的行为,形成了它独特的保险利益。

  规定其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险变成赌博;b、可防止道德危险;c、保险利益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者(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有的称其为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负有保险利益的人。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独有的原则。所谓补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定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当然,如果是不足额投保,则不能享有这一权利,而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有限度的。应以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获得额利益。常见的赔偿方式一般用货币支付,保险人也可视情况选用恢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4)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也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原则。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份利益,实施代位原则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来讲,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需将其原来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人)索赔的权益,以及他对残留保险标的特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这份权益后,可以把自己摆在被保险的位置上,并向责任方追偿,也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所保险的家用电器(电视机、录相机等)被盗,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其被盗的家用电器又被公安机关追回,此时,保险人亦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但是,由于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所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险人近亲,如配偶或本单位职工所为,保险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权。

  5)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又一原则。是指被保险人,用同样一个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上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就构成了重复保险,这样的保险金额的总和一般都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超额赔偿,在保险人之间可适用分摊原则。其分摊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也就是说,遇有这种情况时,将各家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保险的金额相加、汇总,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照其比例计算出应分摊损失的金额。二是限额责任分摊,按照保险人在没有其它保险人重要保险的情况下应负的责任限额来按比例分摊赔偿。三是顺序责任分摊。由先出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其余保险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额时,再依次承担赔偿责任。

  6)近因原则

 近因,在这里是指造成损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近因原则是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而且其各个原因之间又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时在处理财产保险损失时,应适用于近因原则。近因,不是指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直接由于保险单中所承诺的范围内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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