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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有哪些要求

2013-05-16 10: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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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有哪些要求: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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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未贴食品标签存放在成品库,是否构成企业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没贴标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一点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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