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分为永久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两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并是香港本土人士或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华裔人士,才能按香港同胞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
(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即指户籍底册的影印件。
(2)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a、由台湾地区直接来大陆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机关签发旅行证件,有特殊事由的,可以由指定的开放口岸的公安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b、由港澳地区来大陆的,可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签发旅行证件,也可由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签发旅行证件。
c、经其它国家来大陆的,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旅行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代替护照的证件可以是我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
(2)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符合其居住国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