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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收养子女条件

2013-05-16 09: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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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居民包括香港本土人士和有纯粹或部分中国血统的人,及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英国公民和联合王国本土人士。我们所称香港同胞是指在香港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和中国血统的华裔人士。已加入英国国籍的华人和英国公民应按外国人对待。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我们所称台湾居民是指目前仍居住在台湾地区(包括台湾岛、澎湖列岛、金门、马祖岛)的居民。如台湾居民已回大陆定居的,按大陆公民对待,已到国外定居的,则按华侨对待。

  海外华侨是指已定居在国外的华人。

  收养人条件:

  港澳同胞、台湾居民、海外华侨同属中国公民,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35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经济条件主要看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居住国是否有永久居住权。有些人虽已出国多年,但并无取得所居住国的永久居住权,一般则不能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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