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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2018-06-04 14: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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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那么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一、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二、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二)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须注意的是,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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