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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条件

2018-07-06 16: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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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经济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一旦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承认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条件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经济仲裁适用的法律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外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某项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3、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或书面仲裁条款无效。

  涉外经济仲裁的机构

  1、中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即贸促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外国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以上便是承认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条件的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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