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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2013-05-16 09: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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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终局制度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 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所谓“一裁终局” ,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 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才可以到法 院起诉。 可以说,在维持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设立“一裁终 局”制度,旨在提高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又要兼顾公平。

  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在不同时期曾实行过两裁两审,一裁两审、两裁终局等 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或再次申请仲裁。上述做法均不得发挥仲裁作用,使仲裁变得可有可无,甚至是 多此一举。 仲裁相对诉讼优势在于经济和效率的一面,如果没有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是无法体现和发挥这一优势的。

  现行仲裁法中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不仅排除了所谓又 裁又审的可能性,而且也否定了一裁一复议的可能性,即裁决作出后也不能向行政 机关、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一次裁决即意味着该纠纷最终解决完毕。 仲裁的一裁终局是经济纠纷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因为仲裁充分尊 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理所当然应谊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随便改变初衷,再选择诉讼来 解决争议,也不可以不执行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 “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 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金额的争议;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而发生的争议。

  第一类案件,指的是具有货币给付的争议,且属小额争议。

  第二类案件,指的 是关于劳动标准方面的争议,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规定得比 较清楚,相对而言易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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