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特征
一、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