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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人是谁

2018-05-24 14: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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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一公司破产清算的,清算人由法院指定,那么,合伙企业经营遇到困境,难以继续维持的,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那么, 合伙企业清算人是谁?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整理,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知:

  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清算之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于合伙企业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来说,破产并没有任何的作用。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知识延伸阅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以上便是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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