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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

2013-05-16 1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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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赔偿标准是: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块(片)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在以上规定范围内作相应补助。

  年均产值(元/亩) 倍数 标准(万元/亩)

  1500元以 8-10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

  2、征用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7倍。

  3、征用农田水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该地块所在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7倍计算。

  4、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5、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参照当地耕地补偿费标准减半计算。

  6、征用市区和各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统一按照临政发[2003] 198号发布的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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