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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贷款的滥放危害有哪些

2013-05-16 09: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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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坏了制度。无论是中国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都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但对贷款对象、条件、程序、额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省联社规定只能对从事种养殖业的 信用农户(5万元以下)、AAA级企业(报省联社审查批准)、教育医疗等单位(二本以上院校、三甲以上医院、省级重点高中)和收入稳定的高端个人客户(国 家公务员等)等四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也仅限于省联社制定的专项保证信贷产品和省联社备案的区域性保证信贷产品。农信社擅自延伸对象、放宽条件、 减化程序、扩大额度发放信用、保证贷款,就是违规。大面积违规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使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甚至会给农信社带 来灾难性的后果。

  (二)扩大了风险。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主要是依据借款人或保证人当时的生产经 营、信誉状况等条件而发放的,然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具体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生产经营、信誉、财务等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当借款人经营亏损或发生财务危 机时,风险将转嫁到农信社,农信社面临贷款损失的不确定性。由于信用、保证贷款条件简单,贷款一到期,部分借款人就要求转据,或要求还了再贷;部分贷款责 任人为了图方便,也或多或少地有这种心理,甚至帮借款人说话。对信用、保证贷款违规办理借新还旧或还旧贷新,致使贷款风险潜伏,到一定时间肯定会积聚爆 发,将危及到农信社的生存。

  (三)损害了声誉。信用、保证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主动归还贷款, 农信社对借款人或保证人难以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一般都束手无策。即使依法起诉,真正能强制收回的却很少,多数被“悬空”。借款人因农信社将其推向法庭而 心怀不满,不愿积极归还贷款;法院以已判决而一推了之,依法清收工作陷入尴尬境地。有的借款人同农信社打交道多年,认为贷款只要拖得久,就能或多或少地减 点利息,或 许还会连本带利全部赖掉。有的借款人一旦将信用、保证贷款弄到手,只想长期占用,确实逼迫无奈,也只支付部分利息了事。有的借款人与农信社讨价还价,提出 信用、保证贷款偿还可以,但要农信社承诺马上再贷,造成借款人不但不积极偿还贷款,还相互通气、相互攀比。不良贷款增多,资产质量下降,会直接影响社会公 众对农信社信心不足。

  (四)腐蚀了队伍。不需要抵质押的信用、保证贷款,会使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 借他人名义、虚构借款人和编造虚假借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诈骗贷款。为了达到目的,借款人拼命找门路、托关系,用百般花招予以拉拢、腐蚀农信 社工作人员。有的信贷人员本身思想不纯,经不住诱惑,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故意夸大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效益,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有的信贷 人员,私心作怪,与借款人串通一气,帮助其出谋划策。有的信贷人员干脆向自己或亲属发放信用、保证贷款,用于经商、消费等。可以说,滥放信用、保证贷款是 滋生冒名贷款的温床,既损失了贷款,又腐蚀了干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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