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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器官属于谁所有

2013-05-16 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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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犯的器官属于谁,分两种情况,如果你说的是执行死刑以前,当然属于死刑犯自己,归他自己支配,但不是"所有",因为此时器官还生长在死刑犯身上,而还没有与人体分离的器官是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的,自然就谈不上"所有"。

  而被执行死刑之后,死刑犯已死亡,他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了,不可能再"所有"任何东西,包括他留下的尸体和器官.根据民法的通说,尸体及器官为民法上特殊的物,客观上符合物的各种要求,具有有体性、独立性、无人格性,所以尸体当然属于物,可以继承,应属于亲属所有,因此,亲属享受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意愿依法处理死者的权利。

  即使是死刑犯,他只是被剥夺了生命权,他的亲属对其尸体及器官的所有权应该不受影响.而根据如今唯一对处理死刑犯尸体作出规定的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这些规定也和民法理论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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