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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最高法院可以行使死刑复核权吗

2013-05-16 1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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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在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至文化大革命前,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到21世纪之间下放与收回几经波折。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0月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至今为止,死刑复核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 不过这只是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的,目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复核权在各个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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