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及交易所对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
(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
(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看,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必然会带来信用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