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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配偶移民法律规定

2013-05-16 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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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凡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者,均可担保其配偶移民加拿大。整个担保移民过程属家庭团聚类的依亲移民。在申请担保过程中,具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这方配偶为“担保人”。不具加拿大居民身份的那方配偶,为“被担保人”或“申请人”。

  加拿大移民法对于担保配偶的法律,较美国的法律比较宽松。例如,按美国法律,美国绿卡持有人的配偶移民的优先顺序,较美国公民的配偶的移民优先顺序为低。在加拿大就没有这样的区别。加拿大公民和加拿大永久居民在申请担保配偶移民时,所享有的优先顺序别是完全相同的。

  加拿大移民法对于担保配偶移民的“担保人”的资格,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1)“担保人”必须证明,她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来养活被担保的配偶。

  所谓的担保人的“财务能力”,可以是她的收入,也可以担保人或被担保人现有的“资产”(包括存款和房产)。依照法律规定,移民官是一定要看到担保人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来养活被担保的配偶。

  笔者的经验是,在担保配偶的时候,加拿大这方的担保人最好能提供一些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让移民官相信,被担保人来加拿大后,不会靠社会救济金生活。至于要提供多少财产或收入才足够,您应该与专业律师讨论。

  (2) 对担保人在加拿大居住地的要求

  大部分的担保配偶的移民案件,不会有这个问题。有一小部分案子,在申请担保配偶移民期间,担保人在国外居住。这时,就会可能发生一些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对于担保人的居住地的要求,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担保人和只有永久居民的担保人,其要求是不一样的。

  担保人为永久居民者:

  法律规定,永久居民在担保其配偶移民期间,本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如果担保人本人没有住在加拿大,则担保人是不能担保他/她的海外亲属移民的。

  但是,法律对于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算是“居住”在加拿大,什么时候不算,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而,常常发生一些担保人与移民官对何谓“居住” 而引起的诉讼争议。例如,有些人在担保期间,时常出境。移民官认定其居住地不在加拿大。有的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在海外为加拿大公司工作,移民官认为,其居住地不在加拿大。诉讼结果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担保人胜诉,有的担保人败诉。这些法院的判例所宣示的基本法律原则是,要看担保人出境的具体原因和时间的长短。个案处理。

  担保人为加拿大公民者:

  如果担保人是加拿大公民,而且被担保人是担保人的配偶或是未成年的子女,则法律规定,担保人是可以在担保期间不住在加拿大。但是,法律同时还有一条明确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担保人必须承诺,一旦被担保人的移民身份被批准后,担保人将会与被担保人(他/她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起,回加拿大居住。

  当然,读者可以想像到,如果法律仅仅要求目前居住在海外的担保人承诺,在其配偶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后,他/她会回加拿大来居住,那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只需要一句口头的承诺,就可以了。事实上,移民官在处理这样的情况时,其要求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移民官还会考察担保人的实际情况,从而判断担保人到底是否会兑现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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