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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

2013-05-16 0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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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证券法除在第三章的第四节专门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外,还对限制和禁[L的证券交易行为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汜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所列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㈩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卜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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