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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经营场所的注意事项

2013-05-16 09: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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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资公司住所的概念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二、外资公司设立经营场所所需材料 成立公司的前提必须先有注册地址,您需要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生产型企业必须有厂房或土地租赁协议。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出租方提供房产证、房租发票等注册材料;如果您准备在您自己或朋友的私有住宅内注册,您需要取得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盖章同意。

  三、外资公司设立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使用下列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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