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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的原则

2013-05-16 09: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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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核准的原则。即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2、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即发行审核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审核小组的组成、审核的具体程序、审核方法、审核内容、审核期限等,并接受社会及当事人的监督。

  3、审核人员的工作准则: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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