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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3-05-16 09: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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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16 条、第 82 条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 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 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关于确 立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劳社部[2005]12 号) ( 规定,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大部分企业能够及时规范内部行为,调整管理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有部分企业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仅由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极易引起劳资双方事后产生纠纷。代签劳动合同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点评如下:

  1、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后为劳动者支付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上述事项均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虽然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约定,均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并未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为劳动者代签劳动合同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降低或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减轻或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仍应认定代签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明接受所代签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明确表示同意由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代签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有些劳动者虽然并未明确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但在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后,其收到或阅读了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均按照该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且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情形应视为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认定为有效。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事前同意或事后接受,其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产生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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