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车损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2013-05-16 09:52: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保险赔偿 9999阅读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合同范本 9999人浏览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保险赔偿 9999阅读
车保险公司不理赔怎么办
保险赔偿 9999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