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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广告的使用范围

2013-05-16 09: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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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信群发系统以其强大的功能和灵活的配置广泛适用于各种行业,举例如下:

  1 、证券营业部、经济人:发送股评、即时行情、公告信息、通知、发送资金异动信息

  2 、各型企事业单位:新产品发布、各种产品销售信息、内部通知、业务变更、与本单位业务人员、出差人员、各地经销联系等

  3 、商场超市:商业活动广告、新品宣传、打折及联谊活动通告、向客户发送物价、促销信息及与供货商、商场、超市企业内部联系等

  4 、行政管理部门:发送下文、会议通知、住处通报、工作进度、人事变更等信息

  5 、保险公司:保费摧缴、结算通知、业务员联系、发送新业务通、保费调整等信息

  6、广告公司、其它媒体发送广告报价,广告播出、刊出通知代理客户短消息广告等

  7 、旅行社:发布旅游线路信息、报价等广告及与外地导游联系

  8 、票务信息:销票中心、汽车站、飞机场等信息

  9、各种娱乐场所、饭店购物、促销等

  10、房地产、楼盘的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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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商标的手机画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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