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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外公路广告经营权

2013-05-16 09: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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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业主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广告经营权的行使方式

  (一)采用"法定经济地役权"的形式划定公路业主进行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权利专属空间。

  《物权法》第十四章虽规定了地役权的相关制度,但由于只规定约定地役权形式,不能直接适用于公路广告场合。因此,借鉴1804法国民法典关于地役权分为依事实、法定、约定分类的规定基础上[1],主张采用"法定经济地役权"的形式划定公路业主进行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权利专属空间,其"法定"性表现为:其一是,公路业主不需与公路邻地每一位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达成地役权协议;其二,公路业主享有公路邻地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空间范围是法定的,如:规定公路业主在以公路路基中心线为原点100米为半径的空间范围内,享有公路广告经营权,广东规定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外[2],宁夏规定高等级公路边沟外200米为广告控制区[3],成都市规定为500米和80米[4];其三,公路业主享有"法定地役权",排除公路邻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进行公路广告,但公路业主在行使这个权利时,则须与具体的邻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达成土地使用协议,支付使用费,而这个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这又具有依法律行为确定的地役权的性质,这应为公路广告地役权的特殊性,有别于"南水北调"等工程管线用地的法定地役权情形。

(二)"供役地"既可以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是国家所有但由公民、社团、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享有使用权的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村民承包经营地、村民自留地、村民林权地的使用权人为村民,当公路业主城需使用享有使用权的村民土地时,公路业主应与该享土地使用权的村民签定提供土地进行公路广告经营的协议,并取得完全收益,在该村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其集体组织不得干预和参与收入分配;同样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可与公路业主签定关于公路广告经营使用其土地的协议,并可直接享有其收益[5]。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其他土地上设置公路广告,则由该集体组织与公路业主间签定用地协议,收入归该集体组织。对于上述协议,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人均有拒绝签定供地协议的权利。

  (三)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权利专属空间范围内,如果存在商业设施,则商业设施的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有权进行非针对公路经营的、旨在进行其商业范围内正常的合理的广告活动。该类广告活动不因该商业设施的建成时间而受影响。

  (四)对于公路与公路、公路与铁路交叉或广告权利专属空间发生重叠时,可实行所有权原则、先占原则、等距原则、投资比例等处理。

  当公路与公路(铁路)交叉时,首先依各自所有权的原则划定广告范围;然后先占原则确定公路广告权利专属空间。即先建成者享有交叉范围内公路广告专属空间权;

  当公路和公路(铁路)因距离太近致使其公路广告专属空间发生重叠时,则按等距离原则确定公路广告专属空间,即从两公路用地外沿最近点之中点为界,划定公路广告专属空间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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