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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调解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013-05-16 09: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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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证明书中注明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若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需要有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证明或者法医证明,并且还须注明被扶养人的户口属农业户口或是城镇居民户口。

  若死者直系亲属(指死者父、母、配偶)因不能前来处理,须定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全权代表处理,并注明不、赔偿款项由什么人(只能是一个人)领取,委托书须由当地政府加盖公章。

  死者及其家属的户口本及结婚证。

  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须有当地政府或单位介绍信,并带齐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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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赔偿需要家属提供那些资料
交通事故致亲人死亡,保险赔偿需要提交哪些手续 1、事故证明及赔偿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2、事故经过原件(由当事人书写)、出险通知书原件(被保险人应签章); 3、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的经济赔偿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者的门诊病历原件、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处方、费用发票原件; 5、住院治疗者的住院、诊断证明原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转诊病人附转诊单、手术病人附手术记录单、检查及化验报告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 6、因伤误工者的误工证明原件及收入情况证明(均为原件,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7、护理人员的护理证明,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均为原件,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8、残疾者的伤残评定书,配置残疾用具的费用发票及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书(均为原件); 9、因伤死亡者的死亡证明原件、销户证明原件; 10、涉及被抚养人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伤残(亡)者家庭情况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因身体残疾或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书。 11、涉及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以外的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需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 12、涉及必要的营养费需治伤医院营养科证明原件及营养处方;涉及康复费、整容费,需治伤医院证明原件及相关治疗记录,治伤医院以外的康复费、整容费需正规康复、整容医疗机构的治疗记录和正式费用发票原件; 13、交通费、住宿费需正式票据原件; 14、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索赔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原件的索赔材料若只能提供复印件,须加有出具单位或材料原件留存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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