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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的扣分标准

2013-05-16 09: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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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对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制度作了一些改变,其中将原来7种扣满分的违法行为,删减至目前的4种。

  驾驶证扣分标准

  1.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2.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3.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4.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6.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驾驶证扣分周期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因此,你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即为清分日期,每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 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因此,你的违法处罚时间和缴纳款时间要看是否在下一个清分日期之前办结,才能确定具体扣分记录在哪个记分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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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2、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一般为12个月,总分为12分,根据违法情节依次可扣12分、6分、3分、2分、1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被扣0.5分的。   3、一年内如果扣分比较少,则到了下个周期,自动清零,重新从12分算起。通常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活动,有的地区对于本周期内扣分达到9分以上也要参加学习。对于违法情况特别严重的,往往给予暂扣驾照或者吊销驾照处理。   4、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高考状元多少分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你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5、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 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6、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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