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23条第1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法》第1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
(4)互享继承权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