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劳动者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的应付工资,以此类推,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