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森林资源可以转让: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二、下列森林资源不可以转让:
(1)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