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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

2013-05-16 09: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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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双方在要约和承诺的内容上明显不吻合,则存在明显的不合意,合同不成立。

  (2)若双方在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形成一份合同书,且双方均在上面签字盖章,而该合同中当事人确又有意识地将某一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内容搁置一旁。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已形成合意的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搁置的内容双方又认为日后必须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合同才能成立,该合同暂不成立;如果双方均同意,无论日后就被搁置的内容能否达成协议,合同均应成立,则合同在签字后立即成立,剩下的仅是合同内容的补充问题了。如果双方明知存在着不合意,但双方均开始履行合同的,也应做同样的认定。凡搁置部分为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一般不成立。

  (3)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意识地将某一内容漏掉,在此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被遗漏部分是否在客观上必须构成合同的主要内容。换言之,缺少这部分内容合同能否履行。如果在客观上是主要内容,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客观上不构成主要内容,则合同应成立。

  (4)如果双方自以为已达成一致意见,而实际上对协议中的某一规定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理解,该规定在解释上也确有多种可能性的情况,则在判断上,要看该部分规定是否构成客观上的合同主要内容。构成主要内容,合同不成立;不构成主要内容,只涉及合同内容的补充。

  值得指出的是,在判断合同的“主要内容”上,一定不要想当然地主观臆断,而要借鉴国际上的主流做法,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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