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第六条 组团社有权利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由此看出,尽管依据规定,组团社根据健康状况对旅游者有选择权,但不能以签订健康保证书作为参团的条件。本案中,从保证书的内容看旅行社有擅自免除责任的嫌疑。且在消费者要求讨个说法时,旅行社没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消费者做出合理解释以化解矛盾,而是擅自宣布合同无效,更激化了矛盾,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提示:
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前让游客知悉旅游行业相关规定,并在游客同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旅游合同,而不应以单方规定逼迫游客,如单方中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旅游消费者应从理性的角度看待旅游行业和旅游经营者相关规定,如对规定有疑问且与旅游经营者沟通无果时请向相关行政部门作咨询,切忌采取过激行为以避免产生麻烦进而影响了之后的旅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