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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电子商务犯罪

2013-05-16 09: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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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为作案工具的犯罪

  1.非法交易。由于电子商务尚属新兴产业,各国对此监管都存在着空档。犯罪人利用这类交易方式的跨国性、便捷性、隐蔽性,将传统的毒品交易、军火交易转到网上,形成一个网上地下交易市场。由于各国在网上交易法律制度未建立之前会采取一段时间的观望态度,这无疑给犯罪人造成了可乘之机。但假如历时太久,让犯罪集团抢先站稳脚跟的话,那么造成的危害将会比传统地下交易有过之而无不及。网上非法交易客体与传统非法交易客体多属重叠关系,只是借用了网络信息交流这一手段。但据专家猜测网上会出现一种“虚拟毒品”,这是一种可通过网上直接传播的数码兴奋剂或迷幻剂,同样可令人上瘾,残害人的身心健康[6】,这种新的非法交易客体也是在研究此类犯罪中需要关注的。

  2.网上走私。网络使全球联为一体,这也为犯罪人进行走私活动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信息的查找、交易细节的磋商、货币的支付都能极为快捷地在网上完成。这无疑给走私犯罪的侦破、防范带来更大的困难。但同时这种网上信息、资金转移也能留下一些蛛丝马迹,会给司法人员提供破案线索。这种犯罪与非法交易罪的区别是其违反了有关海关法规和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3.网上色情服务。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供给商、非法网站经营者、个人在网上传播色情信息、以及卖淫中介服务等。2000年元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1999年,被告人刘新宇窃取他人互联网帐号和主页帐号及密码,并更改主页密码,据为己有,利用家中电脑制作完成了“SEXYPIG的性爱人屋”淫秽主页。东莞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判处刘新字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4.利用电子交易方式网上洗钱。以虚假或真实的网上交易行为作掩护,利用网络银行的“二次密码”确认制度或者其他结算、兑付保密制度的安全漏洞,采用匿名方式在银行帐户之间进行资金转移,以达到掩盖资金非法来源的目的。这种洗钱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更具隐蔽性。

  5.扰乱网上正常交易秩序。指故意制作、传播虚假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借以扰乱网上交易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据报载,国内有网站为增加点击率以提高知名度,发出虚假竞拍公告,欺骗了众多的消费者。另外,删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股市价格大幅度波动,以从中牟利的案例也有报道。

  6.电子商务逃税。目前各国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上并不统一,美国采取免税的鼓励政策,其他大部分国家仍主张征收一定的税。我国属于后者,因此借网上交易以逃税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电子商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的与传统形式犯罪相比只存在手段上的差异,有的确是全新型的犯罪形式,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熟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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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签署电子合同。合同会生效吗?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电子商务合同生效条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2、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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