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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采取的措施

2013-05-16 09: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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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实现增值税的转型,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2.解决“常设机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这些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概念,但是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3.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原则,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应通过坚持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使用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的无法征税的情况。两者相结合可以完善公司网站或是个人网站提供的商务服务,以及国内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4.避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由于电子银行的出现,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并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的资料,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通过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由于“电子货币”支付而产生的偷逃税现象。另外,还可以规定,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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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股权转让事宜。关于税收方面应该如何缴纳,有没有什么措施能够减少应缴纳的税费
一、应纳税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6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中应纳税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税率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计算方法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即为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财产原值的确定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举例如下(暂忽略合理费用):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200万元,股东A出资额为50万元,A现要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不少于(50万元出资额÷100万元注册资本)×200万元净资产=100万元,股权原值为50万元。A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20%=10万元。 四、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大量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仍全部或部分未缴足出资,但其股权转让收入仍应依据以上计算原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如下(暂忽略合理费用):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50万元,股东A认缴出资50万元,A实缴出资0元,A现要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不少于(50万元认缴出资÷100万元注册资本)×50万元净资产=25万元,股权原值为0元(实缴出资)。A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少于(25万元-0元)×20%=5万元。 综上,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等诸多因素,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中需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而不应盲目违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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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电子商务合同有效要求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2、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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