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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法定节假日如何规定

2013-05-16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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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它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根据《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每逢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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