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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2013-05-16 09: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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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说明

  1.从掌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负责从事和/或以他自己的名义组织货物联运工作,包括这种联运所需要的一切服务工作,并在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这种联运和这种服务工作的责任;

  2.对于他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行为和不行为犹如这种行为和不行为是他自身的那样,承担责任,如果这些代理人或雇佣人员是在他们职责内行事;

  3.对于他所使用的为其履行以联运单证作为证明的合同而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和不行为,承担责任;

  4.负责从事或组织为确保货物交付所必需的一切工作;

  5.对于从他掌管货物到交付货物期间发生的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责任,并负责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有关这种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金。

  6.承担在规则十四规定范围内关于延迟交货的责任,并负责交付该规则所规定的赔偿金。

  不可转让的单证

  在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联运提单时:

  1.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如果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付不可转让单证上指明的收货人,或者由该收货人通知联运工营人交付由他授权接受货物的人,联运经营人便应被解除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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